Q: 我有一個很久沒使用的帳戶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遺失且被盜用
直到我要去其他家銀行申辦帳戶時,才發現我某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
當下我有立刻去警局作筆錄(101年5月)
今天被檢察官傳喚偵查
又在做了一次筆錄
但她的意思是說,拿不出我帳戶被什麼人偷走或拿走的證據
就只能認定是我賣給詐騙集團
我很無奈,我根本沒做犯法的事
說看情況可能會再傳喚一次
我想知道我能怎麼辦,有什麼辦法可以做
律師
A:
您好:
雖然檢察官在偵查中表示對你不利的心證。不過,就算將來起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還是必須由檢察官就他所假設:「帳戶是你賣給詐騙集團」的犯罪事實提出證據,而不是由你自己去證明「帳戶不是你賣給詐騙集團」的。
所以,將來不論是檢察官再次傳訊你,或者不幸就直接被起訴,你還是應該堅持自己的主張及陳述。尤其,在檢察官起訴後,案件是歸由刑事庭的法官審理時,你更該主張自己是無辜,而應由檢察官就他的假設提出證據。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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