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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簽的本票


林OO 發問於 2013-02-15 | 台北 |

Q: 您好:
不好意思,
有個朋友跟我借錢,
剛開始因為對方急用錢,所以沒簽借據,
後來因為她沒還款的意思,
在另一個朋友意見下請對方簽了本票,
已分期的方式還款,
一張一個月還,有在本票上註明收款日期
剛開始有正常去跟他收款(還規定要我本人),
後來因為個人因素時間上無法去跟對方收款,
對方也就當沒這回是,從未主動連絡還款,
請問96到97年期間的本票,可以在跟對方要回,或是請對方一次還清借款呢?
如果對方不回應,是否有甚麼方取回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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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b27fb81a72="林 先生/小姐"]您好:
不好意思,
有個朋友跟我借錢,
剛開始因為對方急用錢,所以沒簽借據,
後來因為她沒還款的意思,
在另一個朋友意見下請對方簽了本票,
已分期的方式還款,
一張一個月還,有在本票上註明收款日期
剛開始有正常去跟他收款(還規定要我本人),
後來因為個人因素時間上無法去跟對方收款,
對方也就當沒這回是,從未主動連絡還款,
請問96到97年期間的本票,可以在跟對方要回,或是請對方一次還清借款呢?
如果對方不回應,是否有甚麼方取回呢?
謝謝[/quote:b27fb81a72]
您好:
一、若因借款而簽發本票給您,這裏有二層法律法關係,借款關係、票據關係。會討論這二種關係,是因為會有權利時效消滅的問題。
二、有關借款的時效權利是十五年,本票的時效權利是三年(到期日起算三年,所以要注意發票日、到期日的時間)。因此,由題意得知,似乎本票的時效已經消滅了。不過這種情形屬自然之債,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只是對方可以時效抗辯拒絕清償。
三、不過,本件原始是借款關係,所以在本票關係求償失敗的情形,仍然可以借款關係提出訴訟向對方求償,因為借款的時效還未消滅。
四、建議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說明對方積欠借款已多年,請他盡速還款,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看對方的反應,再作判斷下一步作為。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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