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我之前加入一間公司,公司合夥人口頭承諾給我12%的股權
可是我們沒有簽正式的公文,只有口頭告知這樣算數嗎?
2:後來我離開半年後,我寫mail去給公司老闆
公司合夥人也有在mail承諾當初的確他是有口頭給我承諾要給12%的股權
請問這樣有mail有寫到這樣,這樣請問算數嗎?
3:後來之前公司合夥伴就沒有在給給我任何回應,請問我可以根提這樣子去
訴求法律要回現在市值的12%
A:
陳先生,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契約的成立,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否則,不以書面為要件,換言之,彼此口頭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為成
立。
2.惟本案應探究的是合夥人有無權利代表公司承諾給您股權?為什麼要給您股權?有無其他條件?才是得否請求給予
公司股權之關鍵。
3.簡單回答如上,若有其他求疑議,歡迎來電諮詢。
林衍鋒律師
廣和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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