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於去年五月於臉書發表加工之照片以及留言,對方告妨礙名譽,因為當時未成年,所以刑事部份已訓誡處分,今年1月對方提出民事賠償,金額要求30萬元,去年事件發生時有依對方要求於臉書上公開道歉及多次打電話和簡訊致歉,也有積極透過學校教官談和解,但對方堅持不和解,現在提出要賠償30萬元,目前是學生無經濟能力,請問若要賠償,金額賠償的合理範圍大約?因為是初犯且一直和對方道歉,不知道這樣走法院談比較好還是到調解委員會比較好?
律師
A:
您好:
妨礙名譽案件的和解金高低,通常除了考量犯罪手段、被害情形等因素外,還必須斟酌雙方的身分、經濟地位等條件去衡量。所以,每一個個案的情形一定不會是相同的。
不過,除非您所描述的加工照片,果真對對方造成常人所難以忍受之重大侮辱。否則,在實務上,若由法院判決賠償的金額,未必會高達30萬元。但有時考量到若未與對方和解,自己也可能因此留下前科紀錄,所以,在雙方尚未破局,且刑事一審尚未言詞辯論終結之前,還是有必要掌握時機,試行與對方和解。
一般而言,要談和解,可以考慮在案件進入檢察署或法院之前,先主動向對方住所所在的區公所申請安排調解。當然在案件進入檢察署,甚至已經進入法院後,也可以在法院的偵查程序或法院審理程序中,要求檢察官移送調解,或要求法院安排調解期日,只要調解成立的話,效力都是相同的,不會有什麼差異。
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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