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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買賣 糾紛問題


Anonymous 發問於 2013-01-11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我想請問:未滿18歲的甲方再網路上和乙方買了一台機車,
因知道自己未成年無法買機車,向滿18的朋友借雙證件辦理過戶,
甲方《未成年》當天也有試過車,當時甲方和說以方說機車沒有問題,
隔天乙方半完過戶後,第三天甲方說機車有問題,想要退錢,
但當時面交試車時,甲方說沒有問題,買了三天之後甲方和乙方說車子有問題,
但是現在未成年的父親要【告】乙方,賣未成年機車+詐欺,這樣告的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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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115907d9e0="Anonymous"]我想請問:未滿18歲的甲方再網路上和乙方買了一台機車,
因知道自己未成年無法買機車,向滿18的朋友借雙證件辦理過戶,
甲方《未成年》當天也有試過車,當時甲方和說以方說機車沒有問題,
隔天乙方半完過戶後,第三天甲方說機車有問題,想要退錢,
但當時面交試車時,甲方說沒有問題,買了三天之後甲方和乙方說車子有問題,
但是現在未成年的父親要【告】乙方,賣未成年機車+詐欺,這樣告的成嗎?[/quote:115907d9e0]

您好:

一、依照您的說明,現在甲方要告乙方「賣未成年機車」,除非乙方是利用甲方輕率、無經驗而抬高價錢到顯不相當的程度,才會涉及重利罪的問題,否則,原則上這應該屬於民事責任的範圍。甲方「未滿20歲」,在民法上屬於未成年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由於甲方的父母並未同意甲方可以自己去跟別人買賣機車,所以甲方和乙方之間的買賣關係,原則上應該是不生效力的。甲方的父母可以代理甲方,向乙方要求還車退款。

二、至於乙方「說機車沒有問題」,會不會構成詐欺的刑事責任,這要看實際情況而定。如果乙方是「明知機車有重大瑕疵」(例如事故、泡水),卻加以隱瞞,並未事先告知甲方,那麼是有可能構成刑事責任的。實務案例可以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58號刑事判決。但如果乙方並不是故意隱瞞重大瑕疵,那麼原則上乙方並不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頂多是要負擔民法上的「瑕疵擔保責任」,甲方可以要求解約或減價扣款。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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