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針對101年10月1日前所蒐集之個資,因個資法第54條尚未公布施行,是否仍須踐行告知義務?
若僅於公司網頁上公告相關事項是否即為已足?還是必須採取一對一的方式向當事人告知?
謝謝!
A: 您好,來文所指54條目前尚未經行政院公佈施行,所以貴公司所蒐集之個人資料若非由當事人所提供者,無庸在一年內完成告知,依第9條規定,得於首次對當事人利用時併同為之,若貴公司之前所蒐集之資料由當事人提供者,依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其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應依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為之。又個資法第8、9條告知義務之履行,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施行細則第16條定有明文,但來文所稱僅用公司網頁公告,恐有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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