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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能提告詐欺嗎?


李OO 發問於 2013-01-03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我與同性戀人林小姐於交往時買了一輛汽車,在分手後欲討回汽車,林小姐已要留下做為紀念,並同意將我所付車貸歸還,且因其收入不足支付汽車尾款,所以必須由我提供證件給林小姐,他再去找其他管道將其數拉長貸款;怎知兩周內他竟私自將汽車過戶占為己有,並侵入我的facebook/hotmail將我們所以聊天訊息刪除,其中都是他願意還款的證據,請問我現在可以以何法條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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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如果該車之前是登記為您所有,卻遭對方於未經您同意的情形下,擅自過戶到她的名下,她的行為可能會涉及偽造文書罪嫌。但是否會構成詐欺犯罪?則必須視當時購車之際,對方有無對你實施過什麼詐術,讓你信以為真,才購買該車供她使用,如果沒有的話,則未必會同時構成詐欺犯罪。
不過,若是她嗣後利用你的帳密擅自登入你的fb中去刪除fb中的紀錄,應該會另外再構成刑法第358條及359條的犯罪,謹提供法條規定如下供您參考。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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