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父親於83年間向個人借款300多萬,期間陸續還了部份,後來因中風後沒再還了,但於99年間過世,我們才知道名下有幾筆土地及債務,其中一筆土地已被設定抵押,登記日為93年(此時父親已中風無行動能力),存續期間為83年~95年,清償日為84年,違約金每日每萬10元,至今我們尚未辦理繼承,請問,我們是否可以主張債務追溯期已過15年而不需要還款,並請求債權人塗消設定呢?
A:
您好:
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責任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先提供您參考。
關於是否得請求塗銷抵押登記,若僅就您提供的各個時間點來看(暫先忽略繼承問題),即使借款債權請求權15年時效消滅,您還要注意民法第880條或第881條之15的規定,債權人實行抵押權的時效可能尚未消滅!
因此,您在辦理繼承之前,務必詳加考量相關事宜,以免日後紛爭。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