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因看見A小姐公開在臉書頁面說我(直接指名)四處騷擾他人,故私下發訊息(私訊)請A小姐提出證據,但A小姐不但不予理會,甚至再一次公開發言「我也被OO(直接指名)騷擾了,我好怕」,我公開在該頁面請A小姐撤除不當言論但不受理睬,請問A小姐是否已觸犯妨礙名譽的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A小姐說私訊便是騷擾他人的行為,但私訊內容並無任何恐嚇或謾罵之言詞,請問A小姐的行為是否會被歸為免責言論?
而私德無涉公共利益之判定方面,"我私訊給A小姐但對方認為是騷擾"是否可歸屬於私德而不受公共評議之範疇?
因屬網路空間,我無法得知A小姐的個人資料寄出存證信函,請問該向什麼單位求助?(電信警察的E-mail不通無法寄件)
A:
[quote:27c68a000d="游oo"]我因看見A小姐公開在臉書頁面說我(直接指名)四處騷擾他人,故私下發訊息(私訊)請A小姐提出證據,但A小姐不但不予理會,甚至再一次公開發言「我也被OO(直接指名)騷擾了,我好怕」,我公開在該頁面請A小姐撤除不當言論但不受理睬,請問A小姐是否已觸犯妨礙名譽的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A小姐說私訊便是騷擾他人的行為,但私訊內容並無任何恐嚇或謾罵之言詞,請問A小姐的行為是否會被歸為免責言論?
而私德無涉公共利益之判定方面,"我私訊給A小姐但對方認為是騷擾"是否可歸屬於私德而不受公共評議之範疇?
因屬網路空間,我無法得知A小姐的個人資料寄出存證信函,請問該向什麼單位求助?(電信警察的E-mail不通無法寄件)[/quote:27c68a000d]
您好:
一、首先,依照您的描述,A小姐的發言應該屬於誹謗,而非公然侮辱。理由在於,A小姐是描述一個具體事項(宣稱您四處騷擾他人),而非對您這個人作出抽象的好壞評價。如果A小姐明知您並無任何騷擾他人的行為,卻還是公開宣稱您四處騷擾他人,那麼就有可能構成誹謗罪。
二、其次,從客觀的角度來說,「騷擾」有可能是違法的行為(例如,倘若內容涉及「性」,就有可能構成言語性騷擾),所以很難說與公共利益毫無關係。不過,只要您真的沒有騷擾他人,這點就不會成為問題。因為一旦A小姐無法證明自己所言為真,她就不能免責。如此一來,您也就無須討論「這是否屬於私德問題」了。
三、最後,如果您已經決定訴諸法律途徑,那麼您可以用拍照或抓圖的方式,將A小姐的網路言論留存證據,再拿著相關證據及資料(例如A小姐的臉書帳號)前往警察局正式報案。當然,如果您無意採取法律行動,只是希望A小姐撤除不當言論,那麼或許您可以考慮向臉書的客服中心提出檢舉或申訴即可。
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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