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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占


雰 發問於 2012-11-16 | 高雄 | 服務業

Q: 大樓建敝率空地面積為263.88平方公尺,長期為一樓佔用,請問
1規約並未約定由一樓使用
2住戶若告侵佔有無請求權限制(本大樓完工日為82年10月)
3若提告是否須寄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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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1、除規約並未約定由一樓專用外,提告之前,建議應再查明原始買賣契約(建商出售予第一任住戶之買賣契約書)之中,是否有分管協議(亦即每一位買受人都同意一樓空地由一樓使用,或頂樓空地由頂樓使用之約定書,通常會記載於契約條款之後。)因為除了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規約方式,讓特定人就原本共用部分設立專用之權利外,實務上也承認原始買賣契約中以分管協議方式,讓一樓或頂樓住戶取得專用之權利。所以,如果有這樣的約定,使用者就不會侵害到其他住戶的權利。
2、如果是民事的排除侵害請求權,並不會有時效問題,得以隨時請求騰空返還共有物。但如果考慮提出刑事告訴,除非佔用後又有其他改建、擴建行為,否則可能會有追訴權時效的問題。
3、不論刑事或民事訴訟,法律均未強制須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之規定,但除非時效緊迫,否則,一般考量到訴訟程序曠日廢時,都會建議於起訴前,先行知會對方,或聲請調解,或許還有順利解決爭端,無須透過冗長訴訟程序之可能。

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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