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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


小O 發問於 2012-11-15 | 台北 |

Q: 我跟我在一起很久的朋友上來打拼過一段時間之後跟他發生了爭執
我就搬出去了過沒幾天警察打電話給我說我搬走他的東西
可是我明明沒有拿他的東西監視器拍攝到的也只是我離開的時候
那麼我該如何自保呢!筆錄又要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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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製作筆錄時,僅須據實以告:你並未取走任何不屬於你自己的物品即可。
至於對方的告訴事實,既然是由對方所提出,當然應該由對方去證明:
1、原本屋內有何屬於他的東西?
2、該東西係遭你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加以竊取?
這些事實,本來就應該由對方去證明。況且,沒有作的事,你當然無從去證明。依您的描述,目前雖有監視器拍攝到你離開的時候,但因為你本來就居住於該處,而且也不否認你確曾從該屋「搬走」。所以,除非監視器也拍到你帶了什麼不該帶的物品,否則,監視器也只能證明上開你自己也不否認的事實,並不能再進一步證明對方的主張的失物,確實放在屋內。最重要的是,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所謂的「失物」,是被你所搬走。

以上,提供給您參考,謝謝!

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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