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於101年 O 月 O 日委託OOO擔任我方辦護律師,我方備齊訴訟相關文件予律師後,許久皆無下文。多次前往其律師事務所皆避而不見,經電話聯繫,其律師表示:業已送交訴狀至法院,惟開庭時間無法掌握。但經本人親自至法院詢問,得到的回答是:『無本人的申訴案件送達』。本人認為此律師為惡意不理會我的委託,故解約為唯一辦法.試問就我的情形要如何處理?
律師
A:
您好:
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 74 條
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
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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