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與甲有債務關係
並以甲開出的本票作出本票裁定
再以本票裁定聲請出債權憑證
但近日得知~
本票裁定時效為3年
所以以此而聲請出的債權憑證時效也只有3年
本票裁定日期:97/12/15
若現在再以此本票聲請支付命令是否可行?
若可~則支付命令有無需要再轉換為債權憑證?
同筆債務能否有2筆債權憑證?
A:
[quote:1e5604cbd2="蘇郁期"]您好,
我與甲有債務關係
並以甲開出的本票作出本票裁定
再以本票裁定聲請出債權憑證
但近日得知~
本票裁定時效為3年
所以以此而聲請出的債權憑證時效也只有3年
本票裁定日期:97/12/15
若現在再以此本票聲請支付命令是否可行?
若可~則支付命令有無需要再轉換為債權憑證?
同筆債務能否有2筆債權憑證?[/quote:1e5604cbd2]
您好:
一、本票部份,叫作票據關係,當初持有本票,一定因為某種債務關係,例如借貸、代償、賠償、貨款等等可能的開票原因關係,這部份叫作原因關係。
二、同一債務,可能有上述之原因關係及票據關係後,可以知道,同一債務可能有二種法律關係,所以時效也可能有二種。因此,您才會想到從新來取得一個新的執行名義,然後時效就可以持續下去。這是正確的方向,否則票據時效消滅,債務人時效抗辯,就無法強制執行下去了。
三、再由上可知,原因關係的時效未過,則仍然可以訴訟或以督促程序(就是指聲請支付命令)向債務請求之。即令有二個債權憑證,當一個債權憑證的債務獲得滿足後,另一個債權憑證的債務,債務人當然可以拒絕給付了。供予參酌,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