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因供貨商提供仿冒商品,本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公開銷售,是否觸法?
是否會成為被告?
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嗎?
謝謝您的回答!
A:
高先生:您好!
依著作權法第91-1條第二項: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罪,或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專用權商品罪,均以「明知」其為仿冒品為成立要件。因此您如何證明自己不知情,應是將來攻防之重點。
如結果被認為您明知而故為,即有刑罰(前者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75萬元罰金,如重製物為光碟者為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200萬元罰金。後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另外民事尚須賠償被害人損害。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