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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


陳OO 發問於 2012-10-11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取得債權憑證了.
1.是否仍有有效期限15年
2. 還是時間到了去更換憑證.即可無期限的債權
3.過期了.是否仍可更換.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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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05cd806516="陳先生"]律師您好:
請問取得債權憑證了.
1.是否仍有有效期限15年
2. 還是時間到了去更換憑證.即可無期限的債權
3.過期了.是否仍可更換.
謝謝回覆[/quote:05cd806516]


陳先生:債權憑證的有效期限並非一定為15年,債權憑證可以重新起算時效,但必須根據債權人原本債權的種類而定來分別,一般為15年。但設如債權人原本的債權是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之請求權,雖經取得債權憑證,重新起算時效仍為五年 ;但如為: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運送 費及運送人之墊款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 墊款;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及其墊款;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 墊款;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等。該等原來的請求權時效只有二年,但因債權人已取得法院發給的債權憑證,所以重新起算時效延長為五年。

債權憑證請求時效屆滿之前要向法院聲請換發(因查不到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債權憑證,則再重新起算時效一次。

債權憑證請求時效屆滿後聲請換發,法院會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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