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已取得法院執行名義,債務人為有限公司,已調閱國稅局資料,除了銀行存款帳號可供執行外,並無其他資產可供執行.接著是否請法院命債務人提供財產狀況後才能對其辦公處所設備做執行,或是否可對其公司負責人提告惡意躲債?謝謝
A:
[quote:429cf2d0cd="陳小姐"]您好,請問已取得法院執行名義,債務人為有限公司,已調閱國稅局資料,除了銀行存款帳號可供執行外,並無其他資產可供執行.接著是否請法院命債務人提供財產狀況後才能對其辦公處所設備做執行,或是否可對其公司負責人提告惡意躲債?謝謝[/quote:429cf2d0cd]
您好:
一、要強制執行其生財器具或辦公處所設備,若先請債務人報告,其可能將上述動產移置他處,因此原則上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較妥適。
二、債務人為公司之法人,負責人原則上不負債務責任,除非涉有執行職務侵權,例如詐欺行為,才有可能與公司負連帶的清償責任。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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