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某甲欠我錢300萬元一直不還,經我於100年8月狀告法院,法院要某甲於100年12底前還30萬元,餘款於101年12底前還清和解在案。但迄今某甲第一次30萬元分文未還。經查目前某甲有土地價約值1500萬元,請問律師:我現在可以申請查封某甲土地及申請執行嗎?還是要等到101年12月31日後,始得申請查封某甲土地及申請執行?請問律師我應如何索回我的債權?謝謝您
律師
A: 法院所為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得為執行名義。倘和解筆錄內有載明「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等字樣時,債務人第一期款三十萬未依期給付,則所有剩餘款項皆視為到期,台端可執此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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