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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2款但書


劉OO 發問於 2012-08-23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2款:「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此但書是否僅適用於被害人已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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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b9a74d968b="劉述德"]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2款:「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此但書是否僅適用於被害人已死亡者?[/quote:b9a74d968b]

應該說,當被害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因此才取得"告訴權",才有所謂但書的問題。若被害人仍存活,這些親屬並無"告訴權",就沒有意思相反的問題。

但應注意第233條第1款或第235條的情形,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等,有"獨立告訴權"的人,可以與被害人意思相反,那就與上面條款無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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