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有員工於預產期前一星期不幸胎死腹中而引產,
原本是給其「流產假」四星期(勞動基準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
但對方卻說有詢問過“勞保局”,應比照分娩給予「產假」八星期才對。
請問是否屬實呢?
煩請撥冗解惑。謝謝!^^
p.s.
「公務人員」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
律師
A: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釋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所稱「分娩」與「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是依台端所述,該員工既已屆預產期,妊娠超過二十週屬上述函釋中定義之分娩,應給予產假八星期。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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