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個人法律問題專區 流產假八星期?

流產假八星期?


林OO 發問於 2012-07-31 | 嘉義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有員工於預產期前一星期不幸胎死腹中而引產,
原本是給其「流產假」四星期(勞動基準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
但對方卻說有詢問過“勞保局”,應比照分娩給予「產假」八星期才對。
請問是否屬實呢?
煩請撥冗解惑。謝謝!^^

p.s.
「公務人員」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

瀏覽人數:1091
蕭佩芬

律師

A: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釋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所稱「分娩」與「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是依台端所述,該員工既已屆預產期,妊娠超過二十週屬上述函釋中定義之分娩,應給予產假八星期。以上供參考。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