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問關於"退還訂金"的問題
本身開店,
今年4月有位客人來店裡消費, 喜歡一件商品但身上錢不夠,
於是先付了商品價格3成訂金說要預留(有填資料表示預留)
至今(7/31)已幫她保留超過3個月...中間電話通知也都說會來拿
結果剛剛卻傳訊息說不要商品了~訂金要求退還
想請問, 這樣該退還訂金嗎??全額退還嗎??
是否有相關法令呢?
感謝您!!
律師
A:
您好:
可以參考一下下列法條,也就是說如果最後無法履約,不是因為 任何可歸責 貴公司的事由(例如 貴公司無法完成約定的商品等等),反而是因為對方無任何正當理由,希望解約的話, 貴公司應得援用下列法條,主張對方須留下全部或一部的定金, 貴公司才同意解約。否則,在契約繼續存在的情形下, 貴公司可以要求對方一定要履行契約,也就是必須提供商品全部價格,同時接受 貴公司所提供的商品。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民法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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