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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剋扣壓榨員工


王 發問於 2012-07-26 | 台北 | 服務業

Q: 本人服務一家私人家族公司,除董事長外,其餘股東均為掛名,經查知董事長有私自挪用資金未歸還,且將年度盈餘全部拿走,未分配給員工亦未列為盈餘公積。 請問這樣的董事長有犯刑責嗎?這家公司平時剋扣壓榨員工,員工是否能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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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如經查證,董事長確有本應將公司所有之資產,挪作私人用途,當然可能涉有(業務)侵占罪嫌。
不過,若經董事長證明自己係將資金用在業務上,或是自己雖然挪用公司資金,但同時又另外以自己的財物補給公司(例如小型企業常見公司資金與負責人個人帳戶混同使用),並未對公司造成任何損害的話,就有可能不構成犯罪。因此,提告之前,務必先行確認清楚,切勿依據自己主觀懷疑及猜測,遽行提出告訴,俾免衍生不必要之誤會,甚至因而讓自己纏訟。
此外,關於公司平日剋扣壓榨員工之事由,應依據具體情形檢視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相關勞動法令,逕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檢舉。若有認為涉嫌刑事犯罪者,亦應秉持上開原則,先行查證及蒐證後,再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員工本人非犯罪被害人時,僅能提出告發)。

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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