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老闆因要我幫設計產品,出借儀器給我.兩年前我親自歸還該公司(電話中有事先告知老闆),當下雖未做 歸還 簽名確認,現場有幾名員工在場,我要求他們 開機測試是否正常,配件有否到齊.. 他們立刻做 檢查及確認 OK
最近. 老闆.老闆娘.我 另有一人 共四人開會.老闆因某事不爽,
老闆 突說: 1.告我,要查封我財產. 2.我一臺 多少萬的儀器,好像還在你家..
老闆娘隱約說 "對對對"
本人直接回應 "連這條也要A給我"
老闆娘接 "我們回去再找一找" 之類
以上都有錄音及事後電話求證現場員工錄音(老闆已知歸還)
想請教律師
1. 老闆及老闆娘 明顯有栽贓犯意成立嗎? (老闆娘掌管 會計出納業務)
2.對兩人提 毀謗告訴能成立嗎? 不成反為誣告嗎? 勝訴成份?
以上~感恩
律師
A:
您好:
刑法所謂誹謗罪係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所以,如果對方是因為在會議中與您發生口角,方才一時基於氣憤,接續質疑說該財物「好像」還在你家,或「我們再回去找一找」等語。除非該2人嗣後又有其他可以認定確有誹謗你名譽的故意,否則,應該還不致於被認定是故意為了誹謗你的名譽,而在會議中提到公司財產還在你家未還的情節。
不過,如果接續又有其他事實,可以用來佐證對方確有藉此詆毀你名譽的故意(例如又對其他員工表示,你借用該器材後,故意不還云云),再綜合開會當時的情境,以及其他員工配合作證的話,還是有可能涉嫌誹謗罪的。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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