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和客戶有一筆110000元的貨款糾紛,屬於簡易案件。現接到法院判決我們敗訴,還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請問我該如何向法院提出反擔保之聲請?反擔保金要繳多少?又對造假執行需要再提出擔保嗎?謝謝。
A:
簡易案件依法由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因此被告的答辯聲明應聲請願供擔保請法院宣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或由法院依職權宣告免為執行應提供之反擔保金,惟一般均由被告提出聲請,法院很少會職權宣告),此時法院即會在判決書上載明被告應提供多少反擔保金免為假執行。因此請你看判決書主文命被告提供反擔保金之金額為多少?另外,原告聲請假執行,應先依將法院判決主文命其提供之擔保金,提存於法院始可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命履行扶養義務之判決。但以起訴前最近六個月分及訴訟中履行期已
到者為限。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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