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為離職的公司在未滿合約期間內離職需要付違約金
但是我身上並沒有勞動契約那份契約書
他們說 資方和勞方都會有一份
只是我身上真的沒有
因為我想更清楚看裡面的內容,於是打電話去我們公司的人事
請他在複製一份給我,但是人事堅持不給
請問我可以依行政程序法46條直接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嗎
A:
員工離職需付給公司違約金,通常是因為公司針對某些特定員工人選施以重點訓練、或負責該所需資費(含訓練教育期間內該員工之薪酬)將之送到國內外著名的學校、公司機構接受更高級的培養教育,待完成後能回原公司為公司做更有效率的服務。這些資費成本不小公司理當要求回收(而該員工當然因此深造教育也獲有利益自不在話下),所以在事前均會與員工簽訂此類契約,要求員工於接受訓練教育完成後,留在原公司服務一定之期間才能離職,否則必須支付公司違約金。
對此類契約我國《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限制或禁止,而且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且如該契約又無違背公序良俗時,則難認此類契約無效。
至於契約書應讓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乃屬當然之事,但有時公司會僅要求員工簽署切結書取代契約書,若是這樣,則該員工就不會留有該切結書之文本不足為奇。但依法理該員工如對上述情事存有疑議時,自可要求公司複製發給該文書之複印本(不論是契約書或切結書),公司不得拒絕。
A:
1.員工離職需付給公司違約金,通常是因為公司針對某些特定員工人選施以重點訓練、或負責該所需資費(含訓練教育期間內該員工之薪酬)將之送到國內外著名的學校、公司機構接受更高級的培養教育,待完成後能回原公司為公司做更有效率的服務。這些資費成本不小,公司理當會要求回收(而該員工當然因此深造教育也獲有利益自不在話下),所以在事前均會與員工簽訂此類契約,要求員工於接受訓練教育完成後,留在原公司服務一定之期間才能離職,否則必須支付公司違約金之約定。
2.對此類契約我國《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限制或禁止,而且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且如該契約又無違背公序良俗時,則難認此類契約無效。
3.至於契約書應讓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乃屬當然之事,但有時公司會僅要求員工簽署〝切結書〞取代契約書,若是這種情形,則該員工就不會留有該切結書之文本不足為奇。但依法理該員工如對上述情事存有疑議時(主張未曾與公司簽有此契約書或切結書),自可要求公司複製發給該文書之複印本(不論是契約書或切結書),公司自應發給複印本,也可以證明該員工確實在當時有與公司簽訂此契約書或切結書,沒有拒絕的理由,否則空口白話如何請求員工支付違約金。
4.上述之法律關係不屬行政處分事件,自不能適用行政程序法46條之規定。
以上,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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