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我是幫客戶發包工程的設計師,客戶曾經委託我幾個工程案,完工也收完尾款。
但是最後一個工程案,中途有追加款,但是客戶不付款。
我已經追討超過二年,最近我又開始打電話給客戶,她不接我的電話,也不回電話,我完全追討無門,
後來客戶接了,說很忙就掛電話,真的不想付款,後來好不容易接了一通電話,就說之前的工程有問題,
但是之前的工程早就完工付款,那以前的工程來抵這次工程的債。
我真的走頭無路,面對這樣不講理的客戶,那些錢是施工師傅的勞力付出的,卻追討無門,也只和客戶聯絡上一通電話,其他不接也不回,有什麼問題也要出面解決呀,怎會有不出面解決的,真的精神耗弱了,
請問我能如何處理,過了時效性有差嗎,而且追加款也只是口頭答應,不過客戶有傳簡訊給我,叫我去請款的證據,現在他反悔不付錢了。
A:
您好,僅依照您所陳述的事實,大致分析如下:
1.您提到的工程案件,契約性質可能偏向民法的「承攬」關係(民法第4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實際仍須依照雙方契約,如果有的話)
2.依照民法規定,契約雙方的權利行使,原則上都會有一定的「時效」(期間),依照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3.一般而言,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是法律有特別規定一些短期時效,例如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下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此外,民法第514條,也針對定作人及承攬人的一些權利,規定有1年的時效,例如,定作人的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等等。
4.因此,從您的描述,
(1)您提到已經追討超過兩年,如果扣除您最近的這次追討,上一次與對方聯繫時間已經超過2年(這中間沒有任何催討),可能代表時效經過,對方可以提出時效的抗辯,也就是拒絕給付。
(2)您提到對方有給您請款的簡訊,請務必好好保留,如果從發簡訊至今仍在2年之內,應該較無須擔心時效問題。
(3)您提到的追加款簡訊,是否有提到金額?若有,直接以該金額請求即可;若無,將來在訴訟上,您可能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追加款金額,請務必留意各項單據之保存。
5.綜上,無論將來是否要透過訴訟請求,法律上講求的是「證據」,您的描述多屬雙方的口頭聯繫,建議先向電信公司申請通話紀錄,以作為您有請求的證據;此外,如果您有意透過法律程序主張權利,建議您務必將相關契約及(請款)時間、過程大致整理好,向專業律師請教為宜,如果有費用上考量,也可以多利用法院的訴訟輔導或者是義務律師的諮詢。
以上依照您陳述的事實作簡略答覆,希望對您有幫助。
聚智法律事務所 陳國樟律師
A: 回覆中所引法條有誤植,第2點應是民法「第144條」第1項,非114條,非常抱歉,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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