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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竊盜罪成立嗎?


陳OO 發問於 2012-05-17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你好

因為公司無預緊解雇我,所以我向勞工局申請協調付資遣費事宜,後來公司說: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我在工地上班,然後鋼筋經裁剪會有零散廢鐵,不能再使用於建築物上,所以報請主管裁示後就變賣廢鐵,變賣三次於最後一次賣完鐵之後,將總額呈報交給公司,公司認為我交還金額不足,於是開除我.

我沒有分三次報繳回去,因為工地進行中,進度告一段落一起呈報,這樣我算竊盜嗎?竊盜罪是不是要現行犯才算是,他在資遣費談不容的狀況下才要告我竊盜,這樣成立嗎?法官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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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24cfb5a96d="陳"]律師你好

因為公司無預緊解雇我,所以我向勞工局申請協調付資遣費事宜,後來公司說: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我在工地上班,然後鋼筋經裁剪會有零散廢鐵,不能再使用於建築物上,所以報請主管裁示後就變賣廢鐵,變賣三次於最後一次賣完鐵之後,將總額呈報交給公司,公司認為我交還金額不足,於是開除我.

我沒有分三次報繳回去,因為工地進行中,進度告一段落一起呈報,這樣我算竊盜嗎?竊盜罪是不是要現行犯才算是,他在資遣費談不容的狀況下才要告我竊盜,這樣成立嗎?法官受理嗎?[/quote:24cfb5a96d]
您好:
一、實質上,本件重點在於台端是否有竊盜公司財產之事實,此部份屬證據及實體認定部份,是否竊盜與現行犯判斷無關。要以是否有主觀竊盜故意,客觀有將財產竊取之事實,作為判斷之基礎。
二、程序上,如果公司在終止勞動契約的時候,並未說明以竊盜事實作為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之理由,則台端得以公司有侵權勞工權益之虞,於知悉時起三十日內向公司主張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若台端之前申請勞工局協調之事由,為台端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後之主張,則似乎可視為已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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