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感謝您的撥冗與善心
我的投資人有1.家人 2.朋友
家人不要求佔股份 只要求ok的時候分紅
朋友是明確有要求出資額比例的股份的
私覺得兩方不太一樣
想為他們分別訂立合約 合夥人/股東 等內容略有不同的合約
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謝謝謝謝!!!
律師
A:
1.合夥與股東,兩者在法律上有不同之意義.但一般人常混為一談.
2.合夥是民法上的契約關係,係指合夥人共同出資來從事某一事情,然後是規範合夥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合夥本身對外的權利義務關係。合夥分為隱名合夥及一般合夥。若你家人要求不掛名,但賺錢時分紅,比較像是隱名合夥的型態。且因為家人不掛名,他對外不發生任何責任,只有在你們約定人雙方可要求依約定行事。
3.股東一般是指在有公司形式之營利事業,公司的資金來源以股分或出資額之方式呈現,故若出資人占有股份且登記為股東,就是公司股東,股東的權利義務範圍依公司章程訂之。當然若家人不想出名當股東,把投資金額放在你的名下只由你成為公司股東,那家人就不是公司股東,家人也只有權向你主張權利,而不得向公司直接請求權利.
4.合夥關係可依契約訂定之。股東之權義則需依公司章程統一定之,兩者內容有可能不同.
我的投資人有1.家人 2.朋友
家人不要求佔股份 只要求ok的時候分紅
朋友是明確有要求出資額比例的股份的
私覺得兩方不太一樣
想為他們分別訂立合約 合夥人/股東 等內容略有不同的合約
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謝謝謝謝!!![/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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