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我是去年100年八月到職沒有簽訂合約,希望今年5月離職。
請問公司內部規定離職通知須要2個月前就必須報告上級主管,當初到職時有簽這張文件,
那與1.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2.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這項規定有衝突嗎?
我今天口頭上說要離職(但沒有錄音),主管說我有簽2個月提前通知離職的單子,請問我可以10日後就可以離職嗎?
我在書上看到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定之規: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請問:【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定之規。】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啊???
第11條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我ㄧ項都沒有符合啊!其實那句話是我主管用螢光筆畫給我看的。
主管還畫了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這句話是指我違反了2個月提前告知離職的規定,所以他想要開除我,這就是我想要的結果啊!!!
主管是想讓我遵守兩個月後離職還是立刻走人啊?還是我誤解了???
我實在很害怕如果違反離職通知須要2個月前就必須報告上級主管會不會怎麼樣,畢竟親手簽了名
不好意思,可以幫幫我嗎?謝謝你!!!辛苦了!!!
律師
A:
因您未與雇主簽訂定期之勞動契約,是若您欲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準用同法第16條之規定而決定預告期間。因您係於100年8月到職,希望五月離職,故您繼續工作的時間係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而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您應於所欲離職日之十日前向雇主預告。
又雖然該公司內部規定離職通知須要二個月前告知上級主管(下稱該內部規定),但該內部規定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依據同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動所定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最低標準」,並依據民法第72條之規定,該內部規定已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縱您因公司主管之要求而於簽立2個月提前通知離職的單子,但因該內部規定係為無效約定,是您所簽立之單子對您亦不生拘束之效力。
以上意見謹依您所提供之資訊回答,僅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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