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四月九日到職
到職之後做了發現無法適任
在四月二十四日提離職申請書
對方跟我說希望我可以等他們找到人在離職
可是卻不願意給我一個明確的離職時間
並且跟我說適用期一個月不過就離職這樣不負責任
那是否過了一個月之後就可以離職
不用繼續在等下去呢?
請問一下這樣的狀況跟如何解決才好呢?
感謝您的回覆
A:
1.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才有預告期間之規定,因此工作未滿1個月者,依法無須預告。
2.話雖如此,但畢竟公司找人不容易,如果可以的話,至少做1個月,給公司一點時間找人是比較負責任的做法,薪水也比較好計算,提供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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