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Dear sir:
我有一個客戶欠我貨款,他開三張98年4月與5月及6月的本票至今都無法兌現,他的態度要理不理的,他人住在新竹而我位在屏東,我賺的是辛苦錢相當不甘心,請問我是否能在屏東地方法院告他詐欺嗎?或是用什麼方式處理煩請告之,謝謝!
0988227133
許家禎
A:
您好,
就您的問題,扼要回覆如下:
一、您所謂98年4月、5月、6月的本票,如果是到期日或底下的發票日寫98年4月、5月、6月,則依票據法的規定,依據本票對本票發票人行使權利只有3年時效,您必須儘快行使權利。
二、本票票據權利之行使,可以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無須透過訴訟。
三、至於是否構成詐欺,仍必須看是否符合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如果您可以證明,對方在與您交易或在開這三張票據時,就已經打算不付款,則提起詐欺告訴會比較容易成立。
四、以上意見,再請卓參,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來電:(02)2706-6566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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