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解約程序


莊OO 發問於 2012-04-17 | 台北 | 服務業

Q: 今天一月加盟銀飾店,合約內容說半年內若不想繼續經營可退回已付款項的一半,如今正式營業後一個半月,發現問題很多想放棄經營,請總公司的人來處理解約,但他們卻要推延時間,不想處哩,想問除了寄出存證信函跟支付命令,還有別的方法提前解約嗎???

瀏覽人數:2292

A:  您好:

就您來函所詢問題之內容,扼要回覆如下:
一、如合約中已約定有解約條件,則在符合約定條件之情況下,以存證信函通知解約是最簡捷、有效的方法,解除契約之後則請求回復原狀。如在合約內有約明半年內解約總公司應退回已付款項之一半,則總公司即應依合約履行。
二、聲請發出支付命令不過是請求對方付款而已,如果對方在20天的法定期間內異議,則案件將進入訴訟程序。建議您還是儘早聲請發出支付命令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以上意見,再請卓參,如有任何進一步問題,可電(02)2706-6566黃世瑋律師。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