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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問題


Anonymous 發問於 2012-04-14 | 台北 | 服務業

Q: Q: 擺脫不了夢魘,我可否找個重疾且身無分文的老人收養我,我願意無條件奉養之,只求與惡父從此切割,程序如何走呢?原生父母不同意怎辦,開價二千萬才同意我被收養,被收養一定要給原生父母錢嗎?行情是多少?


PS 惡父是人稱的田僑仔,土地重劃後,成了暴發戶 但是,大姊結婚前、後,早已叫窮成性,父親甚將退休金數百萬等全給了大姊,而我努力賺錢拿錢回家給父母的錢,總輾轉落到大姊口袋,大姊知道我有錢,甚屢慫恿父親向我索錢給大姊,我拒絕,就被破口大罵我無情無義。 與父母見面或電話聯繫通通都在給我疲勞轟炸缺錢、要錢。 我受不了惡父的家暴與精神虐待而長年流浪街頭,惡父查我有財產,謊稱生無分文秘密告我遺棄遭通緝,狼狽被抓,氣憤至極自殺,父親不聞不問還嗆說我要死不趕快去死等語,說真的,這個家我回不去,我不寄望分得父親財產,維持如此的父女關係,生不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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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據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規定,子女被他人收養時原則上須得到本生父母之同意,除非本生父母有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時,始無須得到本生父母之同意。實則,父母依法本可要求受子女扶養,但當父母要求子女扶養之程度過高,以致子女無法維持自己生活時,子女可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之程度,但父母要求子女負擔較高之扶養程度,不斷要求子女拿錢回家,未必係屬於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故子女是否可執此為由,依民法第1076之1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主張無須得到父母同意即可被他人收養,仍有待商榷。
2.此外,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三項規定,本生父母對於子女被收養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故父母開價2000萬元才同意子女被他人收養一事,於法未合。又現行法令亦未強制規定成年子女必須要給付本生父母一定之金額始可被他人收養,故亦無所謂之行情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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