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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管委會之頂樓平台漏水管理費用及使用權問題


游OO 發問於 2012-04-14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住宜蘭,住舊式公寓頂樓,無管委會也無住戶公約,屋年約20年,頂樓平台會漏水,已修繕2次,費用約6萬,樓下住戶均不分攤費用,因此保養、清潔、修繕、管理、維護都是我在處理,平時樓下住戶會上平台曬衣物,最近把私人物品也搬上來,破壞防水功能。
請問
1、在樓下住戶不分攤維修費用下,我的權利範圍如何?,我是否可主張或要求樓下住戶不可使頂樓,私人物品不可 放置頂樓等。
2、這樣的條件下我如何主張頂樓優先使用權。
3、我想加蓋決解漏水問題、法律上有何問題。

以上 請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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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公寓頂樓平台屬於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本案頂樓平台之修繕費用應由全體住戶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共同分擔。
二、本案公寓頂樓平台發生漏水,您可先徵求其他住戶之同意後修繕,如住戶不同意,為免損害擴大,您可先行修繕,再請求其他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分擔,然為避免樓下住戶日後不願分擔修繕費用,建議您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其他共有人有關頂樓平台漏水之問題及有修繕之必要,保存證據以利日後訴訟求償。
三、公寓頂樓平台為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上其他住戶有使用之權,即使其他住戶不願分擔頂樓平台修繕費用,您也只能以訴訟請求返還,而無權利要求其他住戶不可使用頂樓,惟您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之規定要求其他住戶不可將私人物品放置頂樓。
四、因您未與其他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之規定訂定將頂樓平台供您專用之分管契約,因此您無優先使用權。
五、頂樓所有人若是在頂樓加蓋房屋,其他住戶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可報請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鍰,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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