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若無裁判費的收據,於提出費用計畫書時,是否可依照裁判費對照表計算裁判費,而不提出收據?
ex. 67萬*110/萬=7370元
而依民訴法第91條第二項請問何謂"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是指在訴訟期間就有交付他方嗎?
律師
A:
您好:
如果裁判費收據遺失無法提出,可以自行利用司法院網站的公式計算裁判費,再請求法院直接參酌卷內的裁判費收據,因為繳費當時,一定會有一聯收據附在法院的卷宗裡面,不致於沒有任何憑證可以認定。
所謂交付他造的計算書繕本,是指你在向法院聲請確定裁判費時,除了依據您單方所知悉的事實,先計算您這邊所知道(花費)的裁判費,並據以統計製作後交給法院的計算書之外,必須再多作一份繕本交給法院,以便法院在收到您的聲請時,也寄送一份給對方。所以,該條規定所稱之繕本,並不是指您在訴訟過程中交給對方的書狀繕本。
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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