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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勞基法全勤獎金扣法


周OO 發問於 2012-04-05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公司雖然有調薪 不過後來改算全勤獎金+薪資
基本底薪24000不變 全勤獎金變成2000
如有請假一天 或者遲到太久
則全勤獎金2000一次扣除
想請問是否應該是小時或者天數來扣全勤獎金
還是這樣是沒有違反勞基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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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台勞動 字第 4560 號 函:「勞工遲到早退與曠工情形不同,雇主應分別處理;至於是否可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因此,勞工如果是因為請假、遲到、早退等因素導致該月未有全勤上班之情形,全勤獎金要如何扣除計算,應先由勞資雙方事前協商,並明定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2.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而目前您的月薪為24000元,已高於現行法定最低薪資,故即使雇主因為您未能全勤上班而不發給全勤獎金2000元,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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