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版上的先進好,
有個駐外人員資遣問題想發問一下
如一長駐台幹月領 10萬來講 , 4萬5 為台灣部份領取 (勞健保 , 報稅也以此依據) , 餘 5萬5 換算為人民幣大陸當地支付和課稅
假如面臨資遣時 , 台灣資遣計算是要以 4萬五來計 or 合併大陸那方領取5萬5一併計算 ?
因那 5萬5 是要視為海外津貼 or 也可當基本工資一部份
請各位先進幫忙釋疑,非常感謝。
A:
1.依據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一般而言,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為其勞動之對價,且須為經常性之給與,始足當之。亦即只要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即得列入平均工資,以之計算資遣費。
2.據此,縱使該名台幹的月薪是分別在台灣以及大陸二地領取,但均係因付出勞力工作所獲得之對價報酬,且雇主每月均係以此方式支付薪資,堪屬經常性給與,故該名台幹每月平均工資之計算,當以台灣及大陸二地領取之報酬,即10萬元為計算。
3.此外,倘該名台幹僅與台灣公司成立勞動契約,而被派駐大陸時未另外與大陸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則計算資遣費之方式即應以我國法令計算;倘該名台幹除與台灣公司成立勞動契約外,尚與大陸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則其在大陸領取之薪資是否列入工資,應以大陸之勞動法令為準。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