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一下 對方冒用我的簽名去辦現金卡 我手上有資料 對方不是臨櫃取卡 而是將卡片送到他媽媽家 收卡人填寫他的資料 請問我可以告他嗎? 我必須在幾年內告他才有用?
律師
A:
您好:
如果沒有其他的詐欺情節,對方所為,至少應該已經涉嫌刑法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而您就是這個犯罪中的直接受害人,當然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這個人提出刑事告訴。
因為這個犯罪並不屬於告訴乃論的罪,所以,並不會受到6個月告訴期限的限制,就算超過6個月,還是可以提出告訴。不過,因為所有的事證都會隨時時間的經過,而難以查證,所以,如果無法以協調的方式解決這個紛爭,決定要提告的話,建議還是儘早向檢警提出告訴,以便檢警可以儘速釐清真相,給予犯罪行為人應得的懲罰。
林律師
參考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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