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自己的部落格發文罵人而犯了公然侮辱罪,發文日期為2009/12/22號,對方在2011/11/12提告,我在2011/11/17收到警察傳票要我去警察局說明,2012年2/9收到起訴書,2012/3/22刑事判決,請問關於『民事法條所說為事發之日起,兩年(時效期間)內提起之。』事發日指的是我在部落格的發文日嗎,這樣算過了兩年的時效了嗎???如果是這樣那我是不是就不用負民事的責任了呢???
A:
[quote:b7ab088baf="林"]我在自己的部落格發文罵人而犯了公然侮辱罪,發文日期為2009/12/22號,對方在2011/11/12提告,我在2011/11/17收到警察傳票要我去警察局說明,2012年2/9收到起訴書,2012/3/22刑事判決,請問關於『民事法條所說為事發之日起,兩年(時效期間)內提起之。』事發日指的是我在部落格的發文日嗎,這樣算過了兩年的時效了嗎???如果是這樣那我是不是就不用負民事的責任了呢???[/quote:b7ab088baf]
您好: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自被害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即消滅,這規定在民法第197條。也就是如果被害人已經知道是你侵害他的權利,造成他的損害,那麼,他就必須在2年內對你主張。這主張包括是對你起訴或請求的主張通知等。如果本件他都沒有在二年內對你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主張,那麼他的請求權時效應已消滅。供參考
黃蘭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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