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6年前在一電腦公司上班因公司與廠商生意上往來
廠商因風險問題要出貨給我公司前會請老闆簽本票
但須有二人簽名...所以老闆請我幫一下忙
我當時不懂就傻傻簽下去了
那間公司現在倒閉了~老闆人也不見還脫產了
廠商現在要找我付這筆錢~但我根本付不出來
本票內載金額伍佰萬~
民事裁定書裡寫~~~尚有票款本金2386947元未獲清償~
因為本人對法律一竅不通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您的回復
A:
[quote="侯先生"]律師您好~
本人6年前在一電腦公司上班因公司與廠商生意上往來
廠商因風險問題要出貨給我公司前會請老闆簽本票
但須有二人簽名...所以老闆請我幫一下忙
我當時不懂就傻傻簽下去了
那間公司現在倒閉了~老闆人也不見還脫產了
廠商現在要找我付這筆錢~但我根本付不出來
本票內載金額伍佰萬~
民事裁定書裡寫~~~尚有票款本金2386947元未獲清償~
因為本人對法律一竅不通
請問我該如何處
您好:
因為生意上關係而簽發票據,有二種法律關係,簽發本票部份為「票據關係」,因為欠債或其他原因而簽發票據,該債務原因叫「原因關係」,如果沒有原因關係而簽發票據,該票據債務可能因為無原因關係,而形成票據關係不存在,此為台端得為抗辯理由之一。另外,對於本票發票人之求償時效為三年,假若該本票到期日已超過三年,台端亦為時效消滅而拒絕給付,為抗辯理由之二。(也就是說本案可能有二個重點要注意:一個是原因債權債務關係;一個是本票時效問題!)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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