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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擔任父親公司之股東債務問題


黃OO 發問於 2012-03-17 | 嘉義 | 服務業

Q: 您好:
想請教我於未成年時擔任父親公司股東,父親因公司需用錢以公司名義向銀行借款,將我列為保人(約8-12歲),後無力償還債務,現我已成年(30歲)有穩定收入,債權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扣本人1/3的薪資,並凍結本人銀行帳戶,請問我可以申請該契約係無效的契約嗎?該如何申請?如果我已於100年結婚,是否要申請夫妻分開財產制,才不會連累到先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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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佩芬

律師

A:  您好,依目前實務見解有認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而以未成年子女之名義為保證之法律行為,係屬效力未定之契約,依民法第81條規定,得由未成年子女於限制原因消滅即成年後,承認之,使之發生效力,否則不能對其子女生效。是以,台端或可向法院提起確認該保證契約無效,以為救濟。

另依目前夫妻法定財產制,雖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但是因採法定財產制,有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債權人即有可能向法院聲請分別財產制,如您的資產少於妻子,依法計算後,得向妻子行使剩餘產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債權人可能將再代位您向妻子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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