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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中僱主可以解聘嗎?


佩O 發問於 2012-03-16 | 彰化 | 服務業

Q: 父親是職業聯結車司機~勞保年資有27年 在這間公司上班至今7年
因為食道癌目前需要接受化療 所以無法上班 目前公司說 不幫父親支付勞保費用 要求父親自己支付勞保費用 雇主和勞工的都須自己支付 這樣是合理的嗎?
公司說如果不支付勞保費用 則不幫保勞保 要把父親遷到職業公會?? 這樣是什麼意思??
請問對於工作中勞工重大疾病有什麼權利? 公司可以解聘父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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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佩芬

律師

A:  於勞動契約仍有效成立的前提下,雇主依法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範須以自己名義擔任投保單位,並須負擔一定比例之勞保費,故雇主要求您父親全額負擔勞保費或要將您父親的勞保挪至職業工會投保,於法無據。

至勞工於傷病中之請假權利,請參見下述條文: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須注意者為,是否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申請留職停薪,必須由勞資雙方共同協議之。
無法留職停薪時,於第四條所定普通傷病假期滿後,或留職停薪期滿後,仍未痊癒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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