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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O 發問於 2012-03-16 | 台南 | 服務業

Q: 請問在FB的兩人間的非公開的談話中(只有兩人對話,兩人互丟訊息的方式),因有情緒上口角狀況,說對方是瘋子! 請問這樣會構成所謂的名譽毀損或妨礙名譽嗎??

瀏覽人數:1543
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如果確定是在fb上,利用「聊天室」的功能聊天,因為原則上不會有被第三人看到的可能,所以,應該是不符合刑法309條的「公然」,或同法第310條的「散布」等犯罪構成要件。。

參考法條: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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