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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孩子監護權.生活費


李OO 發問於 2012-03-06 | 高雄 | 服務業

Q: 你好:
我是和男朋友分手後才得知懷孕了.
孩子的爸爸劈腿了.是職業軍人.
也知到我懷孕了.但不聞不問.
我一個人真的無法負擔孩子所有開消
1.我希望孩子不要父不詳
2.我希望孩子能跟我姓.戶籍也在我這邊.
3.孩子還小我希望監護權在我這.(我相信他也不想要孩子)
4.希望他能部份負擔孩子的費用.


請教教我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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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佩芬

律師

A:  1. 建議依據民法第1067條於子女住所地之所在法院以生父為被告
提起認領之訴,並一併針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即舊法所稱監護權)以及扶養費等議題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同
時向法院請求酌定。須注意者為,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法院將依民法第1055-1條審酌一切情狀,依子女最佳利益,
予以決定,倘日後有任何不利益於子女之情事,仍得向法院聲請改定。
2. 子女姓氏則依民法第1059-1條定之,如有下述四款情形之一者,
父母之一方,為子女之利益,仍得向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1)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3)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3.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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