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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休問題有所疑惑


林OO 發問於 2012-03-05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在基層醫療院所工作

我們家雇主再去年12月的新資條底下打上一行
休假規則修正:
每月全勤1000元獎金,休假一天扣1千元.沒休完年底結算,年中離職不朔及即往。
(所謂的全勤是以我們特休來算~她把特休假期改為獎金補償,但不管幾年年資她一律用12天計算。今年初又改成每月的全勤統一年底發放。)

但是我的薪資內原本就沒有全勤獎金這項
員工人數不多,2011年初雇主有拿一張A4紙,上面列了兩項選項,要員工勾選要休特休或不休特休折算現金加幾在每個月薪資理,已全勤的名義。我都選擇要特休,並沒有選擇要換獎金的選項)

今年2月份我請了半天假去考試,這個月(3月)收到薪資條時發現被扣了半天的錢,我詢問為什麼我請假還要被扣薪資?得到的答案是因為修改成新的請假規範,所以年底的12天也扣了半天(我工做了六年照理應有14天特休),當下我反映這樣不符合勞基法吧?她回應我她們會回去再討論。

今日上班雇主老婆告知,因為我每次請假去上課修學分時,人員會不足她也沒那麼有空閒可以幫我代班,請我把執照轉移出去不會動到我的薪資,說這樣你應該就不用去上課了,也不用常請假了。

當下我整個傻眼,氣到發抖。
她一副就是我要這樣辦理,我想請問是否雇主違反了勞基法第38條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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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回覆如下:
一、據台端所述,台端與公司所簽訂之契約應屬於勞動契約:
(一) 勞動基準法第38 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三) 特別休假屬法律規定,勞工於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應給予之休假。公司不應以所謂的全勤獎金或特休假期改為獎金補償來規避。
(四)排班沒排滿84小時,沒排滿的時數不可當做特休,僅能以員工欠公司負時數之排班方式。
(三)合約如牴觸勞基法之規定,應以勞基法為準據。
二、以上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需依個案具體事實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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