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先前向法院聲請要求債務人(公司)限期報告可供強制值執行的財產, 而債務人仍置之不理, 故再次向法院聲請管收債務人, 請問律師管收債務人是針對公司的財產還是公司負責人也能要求被拘提管收 ? 惡意躲債是否能提告? 謝謝!
A:
您好:
債務人未遵照執行法院的命令提供相當擔保、遵期履行或無正當理由違反限制住居命令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至於公司負責人,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5條第2項的規定:關於債務人拘提、管收、限制住居、報告及其他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四、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獨資商號之經理人。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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