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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妨害名譽的死角


張OO 發問於 2012-02-29 | 新竹 | 資訊科技業

Q: 就本人所知刑法妨害名譽罪,是要以他人在社會上評價受貶損為要件,方有可能會成立。那問題來了,假設今日某甲散佈關於某乙「明知不實」的消息,但卻「未達貶損名譽的程度」,某甲的目的只是要干擾乙的生活,比如說某甲對外散佈:某乙為某某董事長的兒子,其明知不實而目的僅為對乙生活造成困擾,因為會有很多人爭相找上某乙,請問這種情形某乙在法律上有甚麼手段可以應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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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02a9ba31c0="張先生"]就本人所知刑法妨害名譽罪,是要以他人在社會上評價受貶損為要件,方有可能會成立。那問題來了,假設今日某甲散佈關於某乙「明知不實」的消息,但卻「未達貶損名譽的程度」,某甲的目的只是要干擾乙的生活,比如說某甲對外散佈:某乙為某某董事長的兒子,其明知不實而目的僅為對乙生活造成困擾,因為會有很多人爭相找上某乙,請問這種情形某乙在法律上有甚麼手段可以應對嗎?[/quote:02a9ba31c0]
您好:
就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行為與犯罪要件不相合,就不能成立該罪,先予敘明。但是在民事責任,不會因為不構成犯罪,就不成立民事責任,仍然要就民事責任的要件作判斷。例如在本件事實,如果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仍然有可能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而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其次,若認其行為有故意、過失或背於善良風俗之行為侵權,損害何種結果也要加以判斷。依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以說,刑事、民事兩者對於名譽是可能分開處理的。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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