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資方積欠我兩年八萬的招生獎金,離職前向資方提出強制執行,資方僅同意歸還第一年四萬,而不願歸還第二年的獎金四萬,調解失敗後於簡易庭開庭,法官判我勝訴。
日前卻收到資方的上訴狀,以下有四點提問。
1.資方主張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我需要付錢嗎?
2.資方說第二年的獎金僅是經理口頭承諾,合約未載明,老闆並不知情,所以承諾不生效力。但我有錄音證據,這兩年下來也未曾見過老闆,續約是跟經理談的,若不是有獎金,根本不會續約,現在有種被欺騙的感覺,資方這樣合理嗎?
3.資方說我離職前才要回獎金,不合常理。可是我是離職前一個月才發現薪資少了獎金這個項目,而且還是同事提醒我才發現的,真的是我理虧嗎?
4.我需要對此上訴狀作何處理?等開庭通知還是駁回資方上訴?
律師
A:
資方積欠我兩年八萬的招生獎金,離職前向資方提出強制執行,資方僅同意歸還第一年四萬,而不願歸還第二年的獎金四萬,調解失敗後於簡易庭開庭,法官判我勝訴。
日前卻收到資方的上訴狀,以下有四點提問。
1.資方主張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我需要付錢嗎?
2.資方說第二年的獎金僅是經理口頭承諾,合約未載明,老闆並不知情,所以承諾不生效力。但我有錄音證據,這兩年下來也未曾見過老闆,續約是跟經理談的,若不是有獎金,根本不會續約,現在有種被欺騙的感覺,資方這樣合理嗎?
3.資方說我離職前才要回獎金,不合常理。可是我是離職前一個月才發現薪資少了獎金這個項目,而且還是同事提醒我才發現的,真的是我理虧嗎?
4.我需要對此上訴狀作何處理?等開庭通知還是駁回資方上訴?[/quote]
1.這是對方請求法院如此判,最後仍由法院判決為準.
2.有證據則向法院提出證據.經理基本上有處理該店相關業務之權責,其承諾效力應及於公司.
3.權利行使雖有請求權時限,但最短亦是兩年.你應該並未超過該時限.
4.你可於收到開庭通知後〈有了新案號及股別〉,再寫答辯狀反駁對方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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