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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_所謂10日內回覆之定義


小O 發問於 2012-02-22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有關第三人呈報給地方法院的聲明異議狀中,提到必須於十日內回覆, 請問所謂的十日內是否代表自文件送達隔一天起開始計算,但並不包含周末假日 ?? 再麻煩請協助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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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9ac240e906="小白"]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有關第三人呈報給地方法院的聲明異議狀中,提到必須於十日內回覆, 請問所謂的十日內是否代表自文件送達隔一天起開始計算,但並不包含周末假日 ?? 再麻煩請協助解答, 謝謝[/quote:9ac240e906]
您好
依民法第一二○條第二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另外,周末假日在期間內還是要計算期間日,只有末日遇到假日,才會有延長的情形。依民法第一二二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例如最後一天是星期天,就以星期天的隔日即星期一為末日。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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