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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12-02-21 | 新竹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目前個資法將實施,目前碰到下列幾個問題,勞煩解惑,謝謝!!
1.敏感個資要如何收集? 例:健康檢查(公司有幫員工保險,如無法收集,在理賠上會有困擾)
2.我司是做儀器的售後服務,顧客資料由製造商提供(以便後續顧客叫修之聯絡姓名、電話、E-mail),那麼我司是否需要告知顧客其蒐集目的? 是否可在我司網頁上顯示"目前我司所蒐集之顧客資訊(聯絡姓名、電話、E-mail)為特定目定維修儀器聯絡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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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哲華

律師

A:  [quote:5c6d36b1e8="林"]您好:
目前個資法將實施,目前碰到下列幾個問題,勞煩解惑,謝謝!!
1.敏感個資要如何收集? 例:健康檢查(公司有幫員工保險,如無法收集,在理賠上會有困擾)
2.我司是做儀器的售後服務,顧客資料由製造商提供(以便後續顧客叫修之聯絡姓名、電話、E-mail),那麼我司是否需要告知顧客其蒐集目的? 是否可在我司網頁上顯示"目前我司所蒐集之顧客資訊(聯絡姓名、電話、E-mail)為特定目定維修儀器聯絡之用" ??[/quote:5c6d36b1e8]

1. 新個資法中有關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皆屬特種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所以在將來新個資法施行前,其他相關法律也會配合修正。有關保險事項, 貴公司可參考保險法第177-1條規定。

保險法第 177-1 條(尚未施行):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2. 貴公司必須告知客戶其個人資料來源(從製造商處取得)及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蒐集之目的。
(3)個人資料之類別。
(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以下權利:
a.查詢或請求閱覽。
b.請求製給複製本。
c.請求補充或更正。
d.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e.請求刪除。
(6)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影響之部分。
為證明 貴公司的確有善盡告知義務,除可發信給各個客戶外,亦可請客戶登錄 貴公司網站,在線上審閱上述應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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