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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連帶保證責任


曾OO 發問於 2012-02-13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我任職公司向銀行借款,公司有提供擔保品,因我個人當時未慎重考慮而當了連帶保證人,該公司目前已無力償款借款,銀行也開始處份擔保品,有些問題請教律師您:
1.目前我個人名下沒有財產,但先生名下有不動產(是婚後取的),依法定夫妻財產制為聯合共有,銀行可以去處份先生名下的不動財產嗎?
2.如果現在去改成夫妻分別財產制,對先生會不會比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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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b2660fc8a3="曾"]律師您好:
我任職公司向銀行借款,公司有提供擔保品,因我個人當時未慎重考慮而當了連帶保證人,該公司目前已無力償款借款,銀行也開始處份擔保品,有些問題請教律師您:
1.目前我個人名下沒有財產,但先生名下有不動產(是婚後取的),依法定夫妻財產制為聯合共有,銀行可以去處份先生名下的不動財產嗎?
2.如果現在去改成夫妻分別財產制,對先生會不會比較有保障?[/quote:b2660fc8a3]

您好:
一、就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因此,銀行不能去處分先生名下的財產。
二、分別財產,不過是重申上述夫妻各自所有的觀點,但是在結束關係之際,例如死亡或離婚等時,分別財產或法定財產才有真正的實益。因此,雖然先生是婚後取得,但是未結束婚姻關係討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不會擔心債權人跑來執行的問題。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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